財團法人黃埔撫卹委員會基金會捐助章程
中華民國71年9月9日(71)車輦字第1862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(88)珍琥字第1459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國主財會字第1040001149號函修正
第一條 |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黃埔撫卹委員會基金會。 |
第二條 | 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北安路四0九號。 |
第三條 | 本財團法人設立目的,為負責管理屬於本財團法人所有財產,期能孳生收益,濟助遺族。 |
第四條
|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,由董事七至九人組成之,董事會應設董事長。由主管機關國防部在董事中提名,交由出席董事推舉之。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,其職掌依該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之。 |
第五條
| 本財團法人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參萬伍仟元整,由本財團法人成立前之中央軍校同 學會撫卹會所有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撥充。該股份截至本財團法人成立之日應得股息、紅利、利息, 在本財團法人成立後即行洽商中國農民銀行結算,並由本財團法人承受。本財團法人成立後仍繼續 接受各界捐助。 |
第六條
| 本財團法人為永久性組織。如奉令停辦、解散,經清算後如有賸餘財產,由主管機關國防部接收處 理之。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。 |
第七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 |